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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行業將迎來新規范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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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征信行業將迎來新規范“征信業務納入監管和必須持牌經營”的信號在2020年年底已經不斷開始對外釋放。文丨法治周末記者孟偉責任編輯丨朱雨晨1月11日,人民銀行公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這是繼2013年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后,征信行業即將迎來的又一重磅新規。自2013年征信業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新的征信業態不斷涌現,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導致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為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人民銀行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并結合征信業務發展的實際,起草了《辦法》,對信用信息范圍、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動和業務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強調要加強個人和企業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保障信息安全。各方普遍認為,這大概率宣告了征信行業“弱監管、弱執法”時代的結束,使征信監管更有法可依。專家建議加強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給,實現征信業的高質量發展。征信行業納入監管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次《辦法》的出爐,是為了更好地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征信業發展趨勢。實際上,每次征信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出爐,無不與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緊密相連。從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成立開始,我國征信體系建設進入了穩步推進階段。經過多年醞釀、研究,2013年3月15日,我國首部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開始實施。條例對個人及企業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程序、征信業務的基本規則、征信信息主體的權益進行了規定。確認征信行業監管框架后,同年,人民銀行出臺了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對個人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企業征信機構備案條件進行了細化和明確。進入數字經濟時代,征信面臨新挑戰。在數字經濟時代,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使得大量涉及信用信息的數據能夠更容易采集和加工,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成為可能。征信服務正逐步從銀行信用擴展到商業信用以及與信用相關的替代數據領域。“替代數據要納入征信監管”“征信業務必須持牌經營”的信號在2020年年底已經不斷開始對外釋放。2020年12月15日召開的“長三角征信一體化”工作會議上,人民銀行公開表態,“替代數據在現代化征信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是借貸信息的有益補充。市場化的替代數據征信信息互聯互通是當前構建全覆蓋社會征信體系的重要步驟。利用替代數據為金融和經濟活動提供信用管理服務,在本質上屬于征信活動,需要納入征信監管”。2020年12月25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根據民法典和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人民銀行將會繼續完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將所有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的,用于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服務,全部納入征信監管,實行持牌經營。對非法從事征信業務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次日,人民銀行等多個金融管理部門聯合約談某互聯網金融綜合平臺時,明確要求該互聯網金融綜合平臺對重點業務領域進行整改,其中包括“依法持牌、合法合規經營個人征信業務,保護個人數據隱私”。業內人士認為,在監管的引導下,行業將迎來一段規范發展期。明確信用信息定義在《辦法》出臺前,條例對于征信業務的定義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本次《辦法》的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何為信用信息。全球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劉新海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日常信用信息主要分為信貸類信息和非信貸類信息,此前,各方對信貸信息屬于信用信息認識較為一致,但對于身份、支付交易、財產、社交等信息是否屬于信用信息,認識較為模糊。而《辦法》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的定義和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明確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并將其信息服務活動界定為征信活動;明確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均屬于《辦法》的約束范圍。從監管實際情況來看,人民銀行對于個人征信和企業征信的監管尺度有著很大的差異。就企業征信而言,由于涉及的個人信息較少,因此資質要求相對寬松。但在個人征信上,人民銀行表現出了十分審慎的監管態度。據中國人民銀行官網顯示,截至2020年12月末,市場中有效存續的企業征信機構數量為131家。而具有企業征信備案的機構不代表可以經營個人征信業務。2020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開出了首張個人征信領域的罰單,鵬元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元征信”)也因此成為了首個因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而被處罰的企業征信機構。據中國人民銀行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鵬元征信因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企業征信機構任命高級管理人員未及時備案的違法行為,被沒收違法所得1917.55萬元,并處罰款62萬元,合計罰沒1979.55萬元。據官網資料顯示,鵬元征信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注冊資本2.01億元,具有央行備案企業征信從業資格。2018年10月,鵬元征信成為國家發改委批準的“綜合信用服務試點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展綜合信用服務業務。但在這些業務范圍中,鵬元征信沒有個人征信牌照。金融科技行業專家蘇筱芮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辦法》第四十四條指出,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務,意味著市場上以“大數據征信”“個人征信”等名義的機構需要持牌合規經營,否則將會如鵬元征信一樣,因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而收到央行罰單。劉新海指出,此次《辦法》對一些概念不清晰的問題進行了規范,也促進了征信市場的健康發展,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個人,都有望更好地保護數據主體的權益,有利于數據安全。“明確何為信用信息,有助于防止個人信息被過度采集、不當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這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石。”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堅持“最少、必要”原則近些年,信用措施越來越有用、越來越管用,部分地方在開展社會治理過程中,特別是遇到一些通過行業監管實現治理難度比較大的問題的時候,就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如納入信用信息記錄、列入“黑名單”或者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等,來解決社會治理中遇到的問題。在征信業發展過程中,這些新的現象也引發各界高度關注,信用信息采集邊界也不斷引發爭議。2020年2月,廣東省宣布將公租房違規行為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要求對違規申請和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或存在轉租轉借、空置、擅自裝修等違規使用的家庭,除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外,還將其處罰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一旦納入,將影響違規對象后續5年的金融行為。2019年11月,國家衛健委等1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促進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的通知》中有這樣一段表述:各地應當探索將無償獻血納入社會征信系統,建立個人、單位、社會有效銜接的無償獻血激勵機制,對獻血者使用公共設施、參觀游覽政府辦公園等提供優惠待遇,定期開展無償獻血表彰活動。2020年,多個地方政府發布文件,將行人的闖紅燈納入個人的征信系統。在征信業發展過程中,一些新的現象也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由于新業態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出現了無授權采集,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需從法律層面“正本清源”。《辦法》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此次《辦法》還規定,一些屬于個人隱私范疇的信息,即便是持牌的征信機構,也不可以隨意獲取、調用相關信息。部分屬于限制采集的信息,在充分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使用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充分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采集,如財產信息;而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等個人隱私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信息,屬于嚴格禁止采集范疇,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劉俊海提出,過度采集、違法使用、違法交易個人信息,對消費者的個人人身財產安全都是極大的威脅。他認為,“收集信息要堅持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安全性、保密性的原則,要尊重主體的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被遺忘權和監督權”。蘇筱芮表示,目前,信息安全、隱私保護領域存在一些亂象,例如,違規收集與使用信息,強制、頻繁、過度索取用戶權限,超范圍收集信息,欺騙誤導用戶主體下載APP等,此次《辦法》提出的“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這些規定,有助于規范征信機構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對客戶主體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機構應當認真遵照央行規定,對標監管要求查漏補缺。加強大數據時代信息保護隨著我國互聯網生態的不斷豐富,個人征信數據的維度隨之延展,個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應用的范圍不斷擴大,如網上購物、社交關系、出行情況、理財產品持有情況等也在事實上成為了個人征信數據。與此同時,部分打著征信旗號的互聯網企業、大數據風控公司和數據服務商利用市場優勢,在未經充分授權的前提下,過度采集企業和個人數據,并應用于各種商業目的,以獲得超額壟斷利潤。此前,某互聯網金融平臺2017年度賬單事件、某旅游平臺大數據殺熟事件等,均引起輿論反響。由于新業態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出現了無授權采集,“一次授權、無窮采集、無限使用”、加工處理過程不透明、自動化決策有失客觀公正性等問題,個人的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無法得到保障。根據《辦法》的起草說明,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辦法》,“利用個人信用信息對個人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都屬于征信業務,屬于《辦法》的約束范圍。這就意味著,大數據公司收集處理數據,形成客戶評價或客戶畫像出售,用于風控或營銷,同樣需要征信牌照。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曾撰文指出:“《辦法》的外延把絕大多數的助貸業務也全部囊括進去了。那么未來一旦正式發布生效,任何科技公司或者所謂金融科技平臺如果希望通過其積累的海量場景數據信息服務金融機構,做助貸業務,實質上都會被納入‘征信’范疇,都需要向央行申請持牌。”劉新海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目前,部分互聯網企業、大數據公司利用互聯網或移動終端等采集用戶個人信息,“其中包括一些敏感隱私數據的采集、算法歧視等方面”,這些行為之前都游離在監管之外,由于互聯網發展過于迅速,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方面的監管有一定的滯后性,這次《辦法》的出臺,是規范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END視覺編輯|馬蓉蓉王碩戳這里為我加顆小星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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